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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私利行贿赂村文书国家工作人员携手进班房

发布时间:2020-02-27 21:03:11 阅读: 来源:万用表厂家

讯 舒城某村文书余某某,欲承包某村林场,向国家工作人员时任某林业站长的江某某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未料东窗事发,二人携手进班房。近日,该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江某某则另案处理(已判刑)。

被告人,余某某,系舒城县某乡村民委员会文书兼民兵营长。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余某某欲承包位于舒城县某乡村的林场,并通过王某甲(另案处理)的引荐,向江某某(时任林业站长,已判刑)寻求林业项目上的照顾,江某某同意为其安排退耕还林项目。同年4月份,余某某即开始承包林场造林,并邀约王某甲、王某乙合伙承包,二人均表示同意。后王某甲提议让江某某为一股,余某某同意。为方便获取林场退耕还林项目资金,王某甲向江某某提出不通过某乡政府下拨该资金,江某某此后为其安排从某珍稀植物研究中心过帐,合计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余某某先后四次从该研究中心领取林场退耕还林项目资金,合计10万余元,并三次给予江某某2万元,余款8万余元除去造林支出,由余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均分。

另查明,检察机关在侦查江某某贪污、受贿案件过程中,余某某主动交待了向江某某行贿的事实经过,并积极配合侦查取证。2014年9月份,检察机关对余某某涉嫌行贿立案侦察,2015年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余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涉嫌行贿罪立案侦察前,主动交待了其行贿的犯罪港口铺,当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等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余某某作出了上述判决。(方芳 赵婷)(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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