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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还钱要还对对象-【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2:43:36 阅读: 来源:万用表厂家

借贷网讯 原告徐某诉称,2013年1月16日,他与杨某和沈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叶某向他借款36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三个月,沈某是担保人。此后,杨某陆续归还了部分借款,但是还款日期到了,仍有22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没有归还。所以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和沈某归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

这本是一起再简单不过的民间借贷纠纷,可当法院通知杨某来应诉时,杨某却显得异常激动。他承认借款事实,但同时出示了4张银行汇款记录单,证明自己已经将大部分欠款还给了第三人应某。

“我不认识应某,原告告诉我应某的银行账号,让我到时把钱汇给他就好。”杨某解释,这是双方的口头约定,他出于对徐某的信任,并未签订其它书面协议。

然而,徐某坚称从未指示杨某向他人还款,他与应某也并不熟悉。法庭上,徐某的代理律师对被告出示的银行汇款记录的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这4张记录单的收款人系应某,与原告无关。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汇款记录,在原告否认案外人应某代收还款的情况下,不能证明被告是依原告指示汇入应某账户还款,所以对汇款记录这一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因此,对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时超过月利率1.5%部分折抵本金后,判决被告杨某仍需偿还原告20.4万元及利息,被告沈某对被告杨某的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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