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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商家售假电商平台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20-01-14 18:43:03 阅读: 来源:万用表厂家

平台与售假者事先有通谋,或有证据证明平台事先知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售假行为平台事先不知情,事后无法提供售假者真实信息的,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售假行为平台事先不知情,平台事先经过审核,事后也可以提供售假者真实信息,平台不承担责任;售假行为平台事先不知情,事先没有审核,尽管事后可以提供售假者的真实信息,也应按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本报见习记者 马秋爽报道

近日,国内电商平台第三方卖家奢侈品售假事件被曝光,把聚美优品、京东、亚马逊中国、1号店、国美在线、走秀网等一大批知名电商平台推向了舆论谴责的风口。

早在上市之前,聚美优品就曾被一位自称前采购员工在天涯社区爆料称聚美90%是假货,并晒出大量单据。此后,聚美优品CEO陈欧称,这是一次竞争对手的恶意抹黑行为,但他并未指出足够的证据,随后该事件也就不了了之。

京东商城也曾多次陷入“假货门”的漩涡,其销售产品屡次遭到消费者质疑。就在不久前,京东集团CEO刘强东在对内部所有采销人员的营销培训大会上,大谈对第三方商家售假的深恶痛绝,“如果京东平台也出现假货,跟天猫淘宝没有区别,京东也没有存在价值。”

关于电商平台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讨论被骤然掀起。有专家表示,电商平台在审查第三方资质时,为了利益疏于履行义务,而当第三方商户出现问题时,电商平台就可利用“避风港规则”规避法律责任,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也就无法得到很好的约束。有业内人士则认为,理论上存在这种可能,但是在实践中,相关法律规定也有很多。并且电商平台在履行义务时也存在一定困难,不能过于苛责。

电商平台的义务构成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张延来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说,电商平台在第三方商户入驻时,通常依法应当审查商户的主体身份(身份证、营业执照等)和特殊商品的经营资质(如经营书籍、保健品等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这是电商平台最基本的审核责任,主要对经营者提交资质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核,并依法保存相关信息。

《网络交易管理法》第二章第二节详细规定了电商平台的义务。

其中,除了上文提到的基本审核义务,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朱巍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还总结了电商平台的另外3方面的义务,一是技术责任,主要以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为主;二是公平交易责任,包括防止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以及保证消费者基本权利;最后是伦理责任,包括对违规违法经营者的上报机制、网民协议修改通知责任等。

电商平台的法律责任认定

第三方商户销售假货,不仅伤害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品牌持有者知识产权的侵犯(如销售假冒的LV,则侵犯了法国LV公司的商标权),售假商户要为造成权利人维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而作为电商平台,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就要相对复杂一些了。

电商平台的责任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中立责任,其责任构成属于过错责任,即只有本身存在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责任。在责任承担上属于补充责任形态,在经营者或生产者无法充分赔偿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朱巍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保护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层面进行了分析,他表示,这要区分具体情况:第一种情况,售假者与平台事先有通谋,或有证据证明平台事先知道的情况下,平台与售假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经营者不能向售假者追偿。第二种情况,售假行为平台事先并不知情,事后无法提供售假者真实信息的,按照消保法规定,平台经营者与售假者承担连带责任,平台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售假者追偿。第三种情况,售假行为平台事先不知情,平台事先也经过审核,事后也可以提供售假者真实信息,此时,平台不承担责任。第四种情况,售假行为平台事先不知情,事先没有履行《办法》的规定,对销售者进行形式审核,尽管事后可以提供售假者的真实信息,不过也应按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电商平台规避责任可能性小

就在报道的当天,聚美优品和京东商城都作出回应称已启动紧急调查,对涉事商户所售商品将无条件退货,并已经关闭涉事企业的店铺。随后,就是各涉事平台展开一系列的公关活动。至此,在第三方商户售假数额如此触目惊心的情况下,电商平台似乎没有对利益受损的权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电商平台是否真的能够撇清关系规避责任?

“目前却存在部分电商平台因为经济利益的考量放松对商家审查的情况,这方面法律已经规定了相应的罚则。”张延来说。

对于电商平台利用“避风港规则”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朱巍认为,网络责任构成认定规则由两方面组成,避风港规则是主要规则,红旗规则是必要补充。所以,理论上并不会存在避风港规则被滥用的情况。尽管实践中的确有电商平台滥用避风港规则的情况,不过法律仍有制约的办法:一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法定审核义务和资料保存义务,这就避免了黑心电商不履行义务的可能。二是消保法规定了未能提供售假者真实信息的连带责任形式,这就使得平台经营者必须仔细考虑违法成本问题。三是侵权法的红旗规则,可以判断平台经营者事先“知道”的情况很多,《侵权责任法》网络侵权司法解释即将出台,其中对红旗规则的适用类型做了细化规定,我们有理由相信,该司法解释出台后滥用避风港的情形将大大减少。

统一立法是必经之路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交易的法律法规非常多,对于网络交易中销售假货的行为,《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商标法》等均有相关规定。特别是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之际完成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立法目的上是对消保法关于规范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制度的细化,其中规定的平台责任形态和义务。

张延来认为,我国立法在平台的规范方面已经有了不少的规定,平台出现的问题总体上已经能够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应当看到电商平台上的假货问题大多是线下假货在线上的反映,所以不宜对电商平台苛之过严的义务。出现假货时应该更关注和打击售假源头而非平台,毕竟平台只是渠道,平台的存在给公众提供的便利多过不利,即便有个别平台过分放纵假货,消费者最终可以用脚投票,离开这个平台,结果就是这个平台自然会被市场淘汰。所以,如果说立法在假货的问题上还有什么可以完善的地方,那就是加大对售假源头的打击力度,真正打出他们的售假成本,在这方面,新修订的商标法和消法都有了一些进步,希望今后力度越来越强,把源头肃清了,平台上自然就没有假货了。

“事实上,平台本身作为企业在审查商家的资质方面也确实存在诸多困难。例如,平台审查商家主体身份或者经营许可证等只能依赖商家上传的电子版,很难到主管机关进行真实性验证,因为主管机关不提供相应的验证通道。”张延来补充说。

朱巍还表示,目前,我国立法已经较为完备,不过缺点在于网络交易法律法规过多,也不统一,缺少整齐划一的立法。现在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电子商务统一立法已经提到日程上来,相关调研工作已经全面开展,有望在明年会颁布实施。

(责任编辑: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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